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秘书职业资格证书鉴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未知 来自:北京市劳动局 点击: 时间:2006-9-21

颁布日期:1998-05-12
执行日期:1998-05-12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提高本市秘书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秘书的需求,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秘书职业资格证书鉴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北京市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劳动部《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和《秘书职业技能标准》(试行)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秘书)》(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原则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是为逐步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新职业领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一项新工作。为保证质量,使社会用人单位能依据公正、客观标准招用合格人才,促进就业,各单位应根据劳动部《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中规定六个统一的原则、对象、申报条件及培训规范,有步骤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本市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工作由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处统一协调、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实施计划,认定秘书培训机构,并公布面向社会开展秘书职业资格培训机构名单;市职业技能开发协会负责统一组织培训教材、标准、鉴定规范、统一培训辅导教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和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组织鉴定、阅卷、提出鉴定分析、核发证书,组织秘书职业资格考评员培训;承担秘书培训、辅导的机构应按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开展相应的培训、辅导,并负责申请参加培训、辅导、鉴定人员的资格初审。有关局、总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区县劳动局负责本系统、本地区秘书职业培训与鉴定宣传、报名推荐工作,根据需要申请建立系统或区域内培训机构。
 
 
    三、程序
 
    1. 认定秘书培训机构
 
    为了保证秘书培训的鉴定质量,市劳动局将根据培训的具体要求和参加培训的人员分布,统一认定培训机构。秘书培训机构分为两个层次,即主要为本地区、本系统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承担培训(辅导)任务的“地区(系统)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辅导机构”和主要为社会上从事或准备从事秘书工作的人员承担培训(辅导)任务的“面向社会开展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辅导)机构”(已认定)。秘书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法人资格的职业培训机构(提供法人资格复印件)。
   (2)根据培训和鉴定要求,能够满足秘书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场地和设施(自有),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培训辅导人员(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
   (3)提交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承担秘书培训的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建立地区(系统)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辅导机构申请表》。
   (4)具有市或区县劳动局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北京市技术等级培训许可证)。
“地区(系统)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辅导机构”申报截止日期1998年5月25日。
 
    2. 报名与资格审查
 
   (1)经批准具备秘书培训资格的单位,应积极做好报名组织工作。按照劳动部《秘书职业资格鉴定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初审并分类造册,持《1998年秘书职业资格培训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到市劳动局职业技能开发协会统一办理资格审查和收费手续。
   (2)整建制和个人报名本着就近原则,在6月20日之前到公布的培训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3)报名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 出具从事秘书职业工作年限单位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
    ② 秘书专业学历证书;
    ③ 一寸免冠照片2张。
 
   3. 培训与辅导
 
    秘书职业资格鉴定前的培训或考前辅导,本着自愿原则参加分类进行的培训或辅导。
各培训机构应根据劳动部统一编写的《秘书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和《秘书职业资格考试指南》,针对不同人员分初、中、高级进行相应培训或辅导。培训包括按照劳动部规定的初、中、高级秘书培训教材重点学习纲要进行的培训及考前辅导;辅导指根据《秘书职业资格考试指南》进行的考前辅导。
 
    秘书初、中、高级职业资格培训原则上不少于200、240、280学时;考前辅导原则不少于30学时。
 
    4. 鉴定
 
    各培训机构应帮助学员按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做好鉴定申报工作。
    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考前辅导结束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鉴定工作。
 
 
    四、几点要求
 
   (1)此次统一组织的秘书职业资格培训、辅导、鉴定工作,是本市逐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的组成部分,为保证工作质量和连续性,各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2)各单位在组织报名、培训、辅导、鉴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劳动部和本市有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收费标准(另发)。
   (3)各单位在培训、辅导与鉴定过程中遇有关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职业技能开发处        63044807
    职业技能开发协会      63044808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64918931